攝影,確實給人帶來很大的樂趣,尤其現在人手一機,甚至連手機的拍照品質也越來越好,不管是外拍、記錄,攝影幾乎快成為每個人生活中的一部分。加上交友網站的盛行,Facebook、Plurk這些,大家更是愛將隨手拍的相片貼在網路上,但,很多人都不知道,這些其實是有隱含一些法律問題的,嘸共你嗯哉,情理法,法律是保障自身和他人權益的最後一道防線,千萬別誤觸地雷,到時才不會勞民傷財啊!

著作權

基本上,這可以算是屬於攝影師自身的權益。依著作權法第三條之規定:著作:只屬於文學、科學、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。著作權: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。所以當按下快門的那一瞬間,基於「完成即取得」的原則,這張影像就已經是屬於攝影師本人的著作了。

著作權主要可分為「著作人格權」及「著作財產權」,前者專屬於著作人不得讓與,可分為公開發表權、姓名表示權及同一性保持權。後者則可分為重製權、公開口述權、公開播送權、公開上映權、公開演出權、公開展示權、改作或編輯權及出租權,可由著作人讓與或授權第三人使用。

攝影時 常見的 法律問題 集錦

關於著作權方面的問題,網路上有篇金玉瑩律師所撰寫的「教育活動中之著作權事項」可供參考。裡面針對各種使用情形是否有觸法疑慮都有很詳盡的說明,以下就節錄幾點較為重要的,輔以實際情形加以說明:

  1. 出版:如果出版社要出版一本書,必須取得作者著作財產權的授與,如果有人像部分,則還包括肖像權的部份也須取得授權。對出版社而言,取得著作財產權只要從作者那裡取得即可,所以通常都會簽訂相關合約,至於肖像權的部份,出版社當然不可能會逐一取得影像中人物的授權,此時多半會在前述著作權授與的條文中,加註文責自負(文章內容責任需由作者自行承擔)等字句,如果有肖像權的爭議,即可歸咎於攝影師本人,但出版社也並非全無責任,一旦被下令全面回收,那也有夠嗆的。

    另外出版還有一種狀況,這也是實際發生過的,現在只要想出書,很多人都會從網路上下載資料,收集一下就集結出版,這就可能涉及侵權行為了,被侵權者可要求返還不當得利之部分。有些人以為,網路上公開文章,只是引用一下,還有註明出處,為什麼還是會有侵權問題?何況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:「...為報導、評論、教學、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,在合理範圍內,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。...」這問題其實主要出在「營利」這部份,非營利的部份,常會被認定為善意引用,但出版物畢竟是賣錢的,絕對是百分百的營利行為,因此民事部分得賠償被侵害人不當得利之部分。刑事部分至少也會兩年以下有期徒刑,亦可併科罰金。

  2. 外拍活動:現在每個週末光是在台北辦外拍的團,大大小小同時間就有幾十個以上,大部分都是人像外拍,可別以為單純的外拍活動並不會有什麼法律問題,外拍公告內的麻豆相片,就是最可能產生法律問題的來源,如果麻豆相片是由主辦人拍攝取得,同時也有麻豆肖像權正式授權,恭喜,那就一點問題也沒有!不過目前很多外拍活動所公告的麻豆相片,並非由主辦人拍攝,自然也並未取得著作人的「著作財產權」授與,一旦原拍攝者主張被侵權,加上外拍活動幾乎都有付費,也就是商業行為,敗訴的機率就相當高了。當然也不是完全都沒有解決方法,主辦人應明顯告知麻豆及在網頁明顯處公告「活動相片由麻豆提供」,能的話也最好請麻豆切結影像來源可用,這樣即可降低發生爭議的機會,而原拍攝者多半考量和麻豆的合作關係,提告機會也不多的。

    外拍活動還有另一種狀況,就是景點介紹。外拍活動不管是拍人或是拍景,有時為了說明或介紹景點,加上主辦人自己也沒相關影像,有可能會在網上直接引用他人介紹或影像,但如同前面所說,如果未取得原拍攝者的同意,加上又有收費(商業行為),這樣引用很可能會被認定是侵權,因此在影像使用上需特別多加留意,先發個email取得原拍攝者同意,就可避免這樣的麻煩。

  3. 攝影教學:在這「只要有心,人人都可以號稱是攝影老師」的年代,攝影教材也常發生四處取材的事情,當然有些攝影老師會主張是教學授課需要之重製,但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:「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,為學校授課需要,在合理範圍內,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。」,也就是說,除了依法設立的傳播相關科系外,外面所見到的攝影教室、學院,都不在法條保護的範圍內,上網隨便下載影像作為教學使用,亦會構成侵權行為

    攝影教學還有另一種會造成侵權的狀況,就是學生對老師上課內容錄音和錄影,根據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裡規定,老師講課時所完成之著作是屬於語文著作中之「演講」,而依據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,將老師的「演講」錄音或錄影即屬於重製行為,而重製是屬於著作財產權,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註明,重製權是著作人專有的權利,所以學生上課時錄音或錄影,必須經過老師的同意,至於點頭或口頭同意均可。但一般慣例,老師上課時多半會允許學生寫筆記,因此錄音或錄影通常會被視為是默許行為,除非老師明確表示不同意,但即使被視為默許,相關記錄應僅限於自己使用,不可再將作成的筆記或錄音、錄影上網或以其他方式散佈。

 

(外拍麻豆的肖像權問題困擾你許久了?!)